当前位置:找法网>重庆律师>南岸区律师>陈龙桥律师 > 亲办案例

没有签订合同如何收取货款

作者:陈龙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2-24 00:00 浏览量:1479

 

        没有签订合同如何收取货款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甲混凝土公司与乙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约定,由甲混凝土公司为乙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甲混凝土公司将盖章后的合同文本交与乙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拿回乙建筑公司去盖章。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混凝土公司从2006年8月开始供应混凝土至2006年11月,每月甲混凝土公司与乙建筑公司项目部均办理了包括所供应混凝土等级、数量、单价等的月度结算书。供货期间,甲混凝土公司多次要求乙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返还加盖乙建筑公司印章的合同,但乙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向甲混凝土公司返还。

  除丙建筑公司受托向甲混凝土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外,虽经甲混凝土公司多次向乙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催要货款,但仍有70余万元拒不支付。甲混凝土公司遂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但乙建筑公司告知甲混凝土公司,乙建筑公司未与甲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使用甲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此没有拖欠甲混凝土公司货款,并称谁使用混凝土找谁要货款。

 

律师分析:

  因乙建筑公司不承认与甲混凝土公司有供货关系,甲混凝土公司遂向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催收货款,虽然该项目负责人承诺偿付货款,但其个人没有偿付能力,甲混凝土公司遂向本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收回货款。

  经过梳理律师发现,因甲混凝土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的供应合同只有甲混凝土公司盖章确认,乙建筑公司未盖章确认,也未打算追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对乙建筑公司显然没有约束力;甲混凝土公司虽然有乙建筑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签收的供货单据和依供货单据制作的月度结算书,但供货单据和月度结算书只有乙建筑公司项目部经办人员签名,并没有乙建筑公司盖章确认,因此要想使用这些资料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则必须要对这些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补强,即收集能够证明在这些证据资料上签字的人员为乙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且其签收行为是代表乙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否则在乙建筑公司否认签订合同、否认使用甲混凝土公司混凝土的情况下,乙建筑公司当然不会认可这些供货单据和月度结算书,因此仅这些供货单据和月度结算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几乎没有胜诉可能。

  在听了律师分析后,甲混凝土公司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1、收集证明乙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的证据。

  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必然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证。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必须要载明的事项,经律师调查,确认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为乙建筑公司。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严禁分包与转包,必须由施工单位自主施工完成,即使转包或者分包,乙建筑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收集证明该工程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及其金额的证据。

  证明了乙建筑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之后,还要证明该工程项目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及其规格型号、单价等,才能够确定欠款金额,并进而向乙建筑公司催要货款。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之商品混凝土必须是质量合格的混凝土,并且其质量合格证、供应单位资质等资料都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必备资料,如果没有这些资料工程项目是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但该工程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相应的资料等尚在施工单位手中。同时由于该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乙建筑公司与开发单位因为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至少乙建筑公司在没有全部收到工程款之前并不想向甲混凝土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因此要由乙建筑公司承认使用了由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及其供应金额显然不可能。

  但甲混凝土公司因为大量货款被拖欠,资金周围十分困难,在采取各种措施收款无效之后,需要立即采取诉讼催收货款。经过分析,律师建议找该工程项目的开发商和工程监理公司确认是乙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并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经做工作,开发商提供了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公司也证明该工程项目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同时证明在甲混凝土公司供货单据及月度结算书上签名的经办人员为乙建筑公司该项目部的材料员,因此可以确认在甲混凝土公司供货单及月度结算书上签名的乙建筑公司经办人员的行为是代表乙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进而可以确定甲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的型号、数量及金额等。

 

诉讼过程:

  在主要证据收集齐全之后,代理律师经过甲混凝土公司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冻结了乙建筑公司的数十万银行存款。

  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建筑公司提出未曾与甲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该工程项目是由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丙建筑公司实际承建、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等进行抗辩,企图逃避付款责任,但由于甲我方诉前准备周全,证据确实充分,乙建筑公司在明知无法逃避付款责任,数十万存款又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下,不得不与甲混凝土公司和解并支付货款。

在线咨询陈龙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5227

  • 好评:442

咨询电话:13508318683